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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要求券业机构全面自查互联网业务

发布者:证券时报 编辑:九盛投资 日期:2016-06-14

   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近期多家证券公司收到了所属地证监局下发的《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自查整改的通知》,要求各类机构就互联网业务开展情况全面自查整改。自查整改结束后,证监局将抽取部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据了解,此次检查为证监会统一部署,各地证监局遵照执行,但因下发通知的时间有早晚,各机构被要求上报的时间也不尽相同,比如深圳局要求6月10日前上报自查报告,江苏局的截止日则为6月24日。

  按照通知要求,此次互联网业务的自查整改范围包括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基金、期货公司的子公司,以及证券、基金、期货公司或其子公司设立、参股或合作、投资等方式设立的孙公司、以及其他下属机构;基金托管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服务机构。

  根据监管底线和法规依据,通知明确,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必须符合现行监管规则,一是在经营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企业开展合作;二是与互联网企业合作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三是不得通过互联网企业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自查整改的重点依照金融机构的业务性质不同而被逐一细化。

  其中,证券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的自查整改要点为: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过度宣传、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未严格验证客户开户身份,不能确保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切实落实客户适当性要求,未严格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合适的产品或服务;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的有效性不够,过度追求客户体验而省略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未做好客户回访和服务工作,未能及时响应客户各项服务请求和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信息系统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影响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接入外部信息系统未严格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查义务;为场外配资违法活动提供便利。

  对于私募基金,一律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也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期货业务方面,通知要求的自查整改内容为期货公司是否以自有资金参股设立P2P网贷平台,或者投资P2P平台销售项目,关注期货公司与互联网资讯平台合作中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诱导交易等行为,重点整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购买方,在期货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放到P2P平台进行份额拆分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