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结合当前市场热点和及其发展变化,对《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以下简称“《指引》”)做出第二次修订。针对高额票房收入与公司实际可确认营业收入差异、上市公司与演职人员的具体合作,以及明星证券化等事项做出进一步明确的信息披露要求。
2013年1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了上述《指引》,并于2015年2月进行了初次修订。深交所方面指出,目前国内影视行业发展迅速,高额票房作品越来越多,影视作品票房对公司二级市场的股价有较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上市公司与制片人、导演、演员在业务、股权等方面的合作方式不断创新,明星证券化成为市场热点上市公司与演职人员的合作及业绩对赌事项对上市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这些都是投资者关注的重点事项,原《指引》相关条款已经对上述事项提出了信息披露要求。
深交所同时强调,由于票房收入并不等同于公司的营业收入,如果公司披露的公告中未明确高额票房对公司营业收入的具体影响,则可能会造成对投资者的误导。此外,上市公司与演职人员的合作往往会对公司的未来经营及财务报表产生一定影响。
考虑到上述情况,深交所本次修订要求公司披露来源于高额票房电影的营业收入区间,对票房收入与公司实际可确认营业收入之间的差异进行了强调,要求公司提示相关风险。同时,本次修订对上市公司与演职人员的合作提出了具体的披露要求,包括双方具体的合作方式、授权事项、排他性条款等。对于市场普遍关注的明星证券化事项,本次修订要求公司除披露估值基础、业绩承诺等情况外,还需对演职人员入股时的出资作价依据进行说明,与其他投资者的入股价格进行对比,并说明演职人员是否有具体的合作安排。
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大通证券资管部经理李娜表示,把握市场热点有针对性地细化影视类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有助于遏制影视类概念炒作,刺破高估值、高市盈率泡沫,有利于市场的价值引导和价值发现,对市场的稳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也有利于促使行业内公司专注于自身主营发展,使市场回归良性竞争,让真正的优质公司获得更好发展。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指引》修订适应了投资者的需求,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影视行业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并将继续以创业板作为切入点,研究行业特点,总结监管经验,不断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更好地服务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