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监会网站发布第十届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联席会议暨保险行业协会公司治理专业委员会2016年年会消息并对会议内容进行披露,会议提到要保持对保险公司的治理监管的持续性,并称会继续完善规则体系建设,规范和改进监管方式,增强保险公司治理有效性。其中,会议还特别提到,保监会将尽快出台《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拟将从股东的投资资质、投资性质、资金来源等方面进行规范,并对不同投资性质的股东持股期限作出要求。
保监会:相关文件将尽快出台
近年来,随着万能险费率放开、保费规模化发展、保险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以及低利率化时代的到来,保险公司的业务结构和发展战略逐渐出现变化,股东对入股保险公司的动机也有多不同。以理财险为例,费率放开后,理财险的发展好像坐上了火箭,一路狂奔。而问题也随之而来,险企的负债和资金配置压力越来越大。即便是实施了中短期续存人身险产品新规,一些险企的理财险占比依然很高。
此前,《投资快报》记者从业内人士处获取的数据显示,寿险原保险保费的规模占比确实在下降,部分险企的结构甚至达到了扭曲的程度。占比最低的安邦养老寿险原保险保费占比连总保费的1%都不到,紧跟其后的是中融人寿、昆仑健康、弘康人寿等,占比都非常低。理财险的膨胀给险企投资端也带来了改变,部分险企开始了激进的投资方式:二级市场举牌、海外并购等,这些行为给行业带来巨大的风险,违背了保险业发展的初衷。同时,这也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加强股权监管、规范股东行为逐渐成为监管重点。
业内:保险公司或不再成上市公司提款机
记者从业内人士处获悉,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修订已在业内下发了两次征求意见稿,但最终的文件细节仍未敲定。从记者获悉的8月29日下发到保险机构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来看,股东的投资资质、投资性质、资金来源等方面成为修订的主要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除经保监会批准参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等特殊情形外,同一投资人只能成为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投资人不得成为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的战略类股东,但成为保险公司财务类股东的家数不受限制。但是,成为控制类股东后,自保险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战略类股东两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财务类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同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时,战略类和控股类股东应该进行增资,或支持保险公司采取合理方案引入新投资人增资,改善偿付能力。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投资人取得保险公司股权的资金不得来自以下几种方式:以保险公司投资为条件获取的资金;以保险公司存款或其它资产为质押获取的资金;以保险公司股权为质押获取的资金;基于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力,或者与保险公司有不正当关联关系取得的资金取得保险公司股权。而以信托资金或受托管理资金投资保险公司的,只能成为保险公司的财务类股东,并逐级披露信托计划或受托管理资金的持有人。
一位险企内部人士在跟记者交流时表示,保险公司始终要“姓保”,管理风险是保险公司的主业,这也是监管一直强调的,所以监管相关的工作都会围绕这个展开。如果把保险公司当做上市公司或者股东的“提款机”,并抱着这个动机来设立保险公司,今后可能要失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