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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或临近公布

发布者:证券日报 编辑:九盛融汇 日期:2017-05-16

    截至目前,债转股签约金额已从今年3月初的4300多亿元升至7000多亿元

  随着债转股实施机构陆续获批筹建,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或临近出台。今年全国两会期间,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表示,银监会法规部正在制订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今年上半年差不多能出台。

  有业内人士预计,按照此前部门规章出台规律,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需要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因此预计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有望在今年上半年结束前公布。

  记者了解到,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持有工商企业的股权,同时根据国务院此前印发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此轮银行债转股均由第三方机构实施运作。

  目前,可预计有三种方式实施债转股,一是把债权资产转让、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债转股。目前我国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各省也有设置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二是银行通过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子公司来实施债股转。目前部分银行已陆续获批筹建资产股权投资公司;三是如果有必要,或将批准符合条件的银行设立专门经营债转股的实施机构。

  今年4月25日,银监会发布公告,同意筹建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在此之前,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也获批筹建。另据不完全统计数据,截至目前,此轮市场化债转股签约金额已经从今年3月初的4300多亿元升至7000多亿元。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监管层之所以让商业银行设立资产投资子公司,是基于当前处置不良资产的实施机构比较少,以及银行整体不良资产化解压力增大,造成供需结构失衡,因此才允许银行新设资产投资子公司这一增量债转股实施机构。

  “作为债转股实施机构,存量资产管理公司以及银行新设立的资产投资子公司各有优势。”温彬表示,由于银行与子公司可以实现更合理的定价交易,银行设立的子公司实施债转股以后,如果未来债转股公司经营好转、效益提高,债转股会有溢价效益,溢价收益实际上还是间接属于银行,因此银行更愿意设立子公司实施债转股。另外,银行设立子公司,债转股企业可以实现与银行直接、间接的联系,企业可以获得全方位金融支持,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比子公司模式处置手段更多,比如在资本市场的运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