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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政策“破冰” 税收优惠险扩至全国

发布者:经济参考报 编辑:九盛融汇 日期:2017-07-14

   本月起,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从试点推向了全国。《经济参考报》记者13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让税收优惠支持真正的“惠民”商业健康险,税务总局和保监会引入“税优识别码”。税优识别码成为纳税人享受商业健康险个税优惠的主要依据。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提示,目前,市场上商业健康险产品很多,不是所有以“商业健康险”名义销售的保险产品都能享受优惠。享受税收优惠的商业健康险,按照“保障为主、合理定价、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设计,降低了保险理赔门槛,允许个人带病投保,并且将许多针对重病、大病的自费药品纳入保险理赔范围,对投保期间没有发生医疗费用理赔的,还能把部分保费转入个人账户进行积累,用于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自费医疗费用的支出。

  据悉,个人通过保险公司购买商业健康险产品,保险公司与商业保险信息平台实行信息交换,由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原则,生成税优识别码并发送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税优识别码打印在保单凭证上。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员李平说,税优识别码是纳税人享受商业健康险个税优惠的主要依据,简单地说,纳税人购买一款健康保险产品,能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就看保单上是否标注税优识别码。

  2016年1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4个直辖市以及各省、自治区自行选择一个城市,共31个城市先行进行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个人支付的保费,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按照每人每年2400元(每月200元)限额据实扣除。随后,在今年7月1日起,该项试点优惠政策正式推向全国。业内认为,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史上的一次政策“破冰”。

  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所长李万甫表示,按照国务院部署,这项税收优惠政策推向全国,意义重大。一方面,商业健康险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数额是免税,不是税收递延,个人领取保险金时也不征税。另一方面,在此之前,个人购买商业保险,个人所得税没有优惠,这项政策是个人所得税发展史上的一次政策“破冰”。

  据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邓勇介绍,根据公告,在享受优惠的税目选择上,涵盖税法规定的各项劳动所得。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要求按年度或按月持续缴费,因此,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必须连续取得应税收入。对于无连续收入的个人,则无法全面享受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