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使同业存单回归其调剂金融体系内部资金余缺的本质属性,避免金融资源长期在金融体系内流转,从今日起,金融机构将不再新发行期限超过1年(不含)的同业存单。
央行8月31日发布12号公告,明确了上述内容。公告指出,自今年9月1日起,金融机构不得新发行期限超过1年(不含)的同业存单,此前已发行的1年期(不含)以上同业存单可继续存续至到期。“模拟测算显示,明确同业存单的期限不超过1年对同业存单市场的影响不大,目前1年期(不含)以上同业存单的发行量和余额均相对较少。”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称。
同业存单推出于2013年末,具有透明度高、流动性强、市场化程度高等特点,满足了利率市场化环境下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的需要,也有利于提高同业业务整体透明度和规范程度。
在近年来银行同业业务快速扩张的大背景下,同业存单市场发展相对较快。央行此前宣布,拟从明年一季度开始,将不超过1年期(含)的同业存单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的同业负债占比指标。
孙国峰表示,此次将同业存单的期限明确为不超过1年,有利于适当缩短同业存单业务期限,促使同业存单回归其调剂金融体系内部资金余缺的本质属性,避免金融资源长期在金融体系内流转,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
同时,这一举措也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中“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的要求保持一致。
在孙国峰来看,通过鼓励金融机构发行1年期(含)以内的浮动利率同业存单,并参考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定价,也有利于进一步培育货币市场基准利率。
对于下一阶段工作,孙国峰介绍,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引导和督促同业存单市场规范发展,进一步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并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稳定市场预期,实现相关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此举一出,有声音担忧其是否对同业存单市场造成波动。但是从数据看,这一担忧是多余的。
从发行量看,今年前6个月,1年期(不含)以上同业存单的发行量为372亿元,仅占同业存单发行总量的0.4%;从余额看,截至6月末,1年期(不含)以上同业存单余额为1115亿元,仅占同业存单余额总量的1.4%。同时,此前已发行的1年期(不含)以上同业存单可继续存续至到期,对存量同业存单的正常到期兑付也不会产生影响。
兴业证券分析师何津津根据截至8月的最新数据计算发现,在8.4万亿元同业存单存量中,1年期以上的占比仅为1.67%。“同时考虑到当下大部分银行将同业存单纳入同业负债口径后,在2018年第一季度考核前基本能达标,因此新规对于市场影响或有限。”何津津称。
对于这一新规,银行的感受又如何?建行副行长庞秀生昨日在业绩发布会上指出,建行可以稳步执行该规定。因为建行的同业存单发行量很小,流动性管理对其依赖也较小,新规对建行负债业务影响可以忽略不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