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私募债欺诈发行刑事判决终审落锤。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披露,近期,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厦门圣达威服饰有限公司欺诈发行私募债券案的刑事判决,圣达威法定代表人章某、原财务总监胡某因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
高莉表示,本案的最终判决,是我国债券市场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发展进程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对于震慑欺诈发行债券等犯罪行为,维护债券市场规范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首先来回顾一下“圣达威”欺诈发行私募债一案的全程:
根据法院判决书,2012年下半年,因资金紧张、经营困难,圣达威法定代表人章某与公司高管研究决定发行私募债券融资,并安排财务负责人胡某具体负责。为顺利发行债券,章某安排胡某对会计师事务所隐瞒公司及章某负债数千万元的重要事实,并提供虚假财务帐表、凭证,通过虚构公司销售收入和应收款项、骗取审计询证等方式,致使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发生重大误差,并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审计报告。
2013年5月3日,圣达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骗取5000万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备案,并在当年内分两期完成发行。圣达威获得募集资金后,未按约定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而是用于偿还公司及章某所欠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等,致使债券本金及利息无法到期偿付,造成投资者重大经济损失。
2015年5月4日,在接到债券发行承销商的报案后,贵阳市公安机关对此立案侦查。
2016年9月19日,圣达威欺诈发行债券案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6年12月1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欺诈发行债券罪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章某、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国联安基金起诉了“13圣达威债券”的担保方中海信达,以及主承销商华创证券,诉讼金额共计3015万元。华夏基金也曾起诉彼时作为主承销商的华创证券。与国联安基金的诉讼请求相同,由于圣达威无法按期偿还债务,该债券投资人华夏基金也要求华创证券就此事项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请求金额合计3588.40万元。
根据规定,债券发生违约,作为担保方有“兜底”的责任和义务,而债券承销商则没有相关规定,此次基金公司起诉承销商在业内也是极其罕见的,或可能是行业内首例。
就首例私募债券欺诈发行刑事判决的后续影响,记者采访了国浩律师集团上海办公室资深顾问万志尧博士。
问题一:该案的判决结果对第三方机构将有何影响?
万志尧律师:刑事判决书明确说明,为顺利发行债券,章某安排胡某对会计师事务所隐瞒公司及章某负债数千万元的重要事实,并提供虚假财务帐表、凭证,通过虚构公司销售收入和应收款项、骗取审计询证等方式,致使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发生重大误差,并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审计报告。
由此可以看出,刑事判决书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不知情,所以不会促发专门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罪名。
问题二:据了解,两期债券投资人分别对债券承销商提起诉讼。该案的判决结果是否可以成为债券投资人诉债券承销商的审理依据?
万志尧律师:首例案件刑事判决,尤其是社会影响大的,一般为避免引起不必要过分研读判决书,刑事判决书一般不会上网。目前公开内容不能够作出承销商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的认定。
进一步来说,承销机构是否有刑事责任要看是否参与欺诈发行,民事方面承销机构一般不承担承兑义务,只要有证据证明承销机构存在虚假陈述等欺诈行为,债券持有人可以起诉要求赔偿。
投资人对承销商提起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惩处背信行为,属于前合同义务,即协商合同过程中但在合同成立之前,一方恶意磋商、隐瞒事实或其他背信行为等造成的责任。这需要证明被告在签订合同之前有背信行为。
问题三:为什么刑事判决没有涉及罚金?
万志尧律师: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单位犯欺诈发行债券最,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有期徒刑或拘役。也就是说,因是单位犯罪,所以罚金处罚单位,对于主要涉案责任人只判自由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