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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股权管理新规对部分资本亮红灯 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降至1/3

发布者:21世纪经济报道 编辑:九盛融汇 日期:2018-03-08

    值得一提的是,在“宝万之争”中备受关注的一致行动人问题也有了解决方案。《办法》规定除特殊情形外,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只能成为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成为控制类股东和战略类股东的家数合计不得超过两家。

  3月7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其中,《办法》对股权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准入负面清单,明确哪些投资人不能投保险,哪些投资人不能“控”保险,以及哪些资金不能投保险;明确投资比例限制和数量限制;强化股权许可的审查过程等。

  保监会发展改革部机构管理处副处长曹晓英在《办法》发布会上透露,原则上不会对现有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追溯调整,但会对部分股权结构存在风险隐患的保险公司进行窗口指导,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对于新发生的投资保险公司行为,严格按照新的监管要求执行。

  设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强化保险公司股权管理箭在弦上。

  过去一段时间,个别激进保险公司存在诸多问题,如股权结构复杂、实际控制人凌驾于公司治理之上;资本不实,挪用保险资金自我注资、循环使用、虚增资本;违规代持、超比例持股,把保险公司异化为融资平台等。

  让真正想做保险的人进入保险业,首先要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规范投资入股行为,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和各类风险。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统计,从近年来获批筹建的保险公司股东背景看,涉及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化药制剂及原料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服装、毛线纱线及印染、棉纺,汽车销售与汽车后服务,图书出版、发行,文化娱乐,以及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相关等众多领域。

  对此,《办法》严格准入条件,在财务状况、出资能力等方面均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特别是对控制类股东加强适当性核查,对其行业背景、履职经历、经营记录、既往投资等情况严格考察评估;设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规定了股权结构不清晰或存在纠纷的、有过代持记录的、提供虚假资料或不实声明的,以及对保险公司经营失败和重大违规行为负重大责任等投资人不得投资入股;禁止具有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在公开市场上有不良投资行为记录、曾经有不诚信商业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的投资人成为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

  在此基础上,《办法》增加对股东在行业能力建设方面的考量。在财务指标外,对股东的专业能力提出要求,鼓励具备风险管理、科技创新、健康管理、养老服务等专业能力的投资人投资保险业。

  实施穿透式监管

  在发布会上,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主任何肖峰表示,对保险公司而言,股权过于分散,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股东“搭便车”心态等问题,制约公司发展。但是如果股权过于集中,不利于发挥制衡作用,容易产生损害小股东利益的问题,甚至有可能进行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对保险资金安全性和保单持有人利益构成风险隐患。

  为此,《办法》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同时,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控制类(持股比例1/3以上,或者其表决权对股东会的决议有控制性影响)、战略类(持股比例15%以上但不足1/3,或者其表决权对股东会的决议有重大影响)、财务Ⅱ类(持股比例5%以上但不足15%)、财务Ⅰ类(持股比例不足5%)四个类型,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制度设计。类别不同,资质要求不同,审查重点不同,施加的监管措施也不同。

  值得一提的是,在“宝万之争”中备受关注的一致行动人问题也有了解决方案。《办法》规定除特殊情形外,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只能成为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成为控制类股东和战略类股东的家数合计不得超过两家。

  此外,何肖峰强调,《办法》明确规定监管部门依法对保险公司实施穿透式监管,可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进行实质认定。此前不久,保监会先后撤销了一批保险公司有关股东和注册资本变更的行政许可,依法处置相关投资人违规取得的股权,包括利安人寿、华海财险等。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认为,资本对保险业的冲动或将进一步降低。“一方面,此前一些资本或对中短期存续业务快速集聚资金感兴趣,但现在的监管环境之下这种操作几无可能,从而过滤了有此想法的部分资本。另一方面,根据《办法》对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的规定,并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分类监管和穿透式监管,对于关联交易、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也趋向严格,这也会使得一些资本对保险牌照的兴趣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