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下称《实施办法》)。此次,上交所对原办法的修改主要包括调整和完善纪律处分与监管措施的种类、扩大纪律处分听证范围等。同日,上交所发布实施《自律管理听证实施细则》(下称《听证细则》)。
上交所表示,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是交易所对违规行为实施惩戒的主要手段,是履行一线监管职责的重要保障。近年来,上交所一线监管职能不断强化,对市场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力度明显增强。2016年、2017年,上交所纪律处分数量分别为68单、93单,比2015年的62单,分别增长10%、50%。其中,公开谴责、公开认定分别为12单、3人次和25单、11人次,相较2015年的9单、2人次,也有大幅增长。
为贯彻落实证监会2017年11月修订发布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要求,上交所此次对2013年的《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同时制定了《听证细则》),于2018年3月23日发布实施。
本次《实施办法》的主要修改包括四方面:一是调整和完善纪律处分与监管措施的种类,给交易所一线监管装上强有力的“牙齿”。如增加了对证券发行人及相关市场参与主体、会员收取惩罚性违约金、要求会员拒绝接受投资者港股通交易委托等纪律处分措施,增加了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等监管措施。二是优化限制交易纪律处分的实施程序,提高对严重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效率。三是进一步优化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的机制、标准和程序,如增加从轻、减轻、从重实施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情形。四是扩大纪律处分听证范围,将暂停或限制交易权限、取消交易参与人资格、取消会员资格、收取惩罚性违约金、认定为不合格投资者等纪律处分纳入听证范围。
强化一线监管的同时,上交所始终重视规范自律监管的程序,通过听证、复核等机制加强对监管对象合法权益的保护。近两年,上交所共组织纪律处分听证10次,就严重纪律处分充分听取监管对象的现场申辩意见,保障纪律处分实施的公平、公正。在总结此前听证程序的基础上,上交所此次制定了《听证细则》,对自律管理中的听证程序做出了统一规范。
《听证细则》一方面拓宽了听证范围,将对监管对象影响重大的终止上市事项、复核事项纳入听证范围,并增加了可申请听证的纪律处分类型,加大对监管对象的保护力度;另一方面优化完善了听证程序,借鉴行政听证程序并结合自律管理特点,按照规范公正、兼顾效率的原则,对听证模式、流程、参与人权利义务、特殊情形处理等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
上交所表示,下一步将以《实施办法》和《听证细则》为依托,切实加强对违规行为的一线监管,依法用足用好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