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8月份,民间固定资产投资239148亿元,同比名义增长6.4%,增速比1-7月份回落0.5个百分点。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占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的比重为60.7%,与1-7月份持平。
分地区看,东部地区民间固定资产投资110993亿元,同比增长9.2%,增速比1-7月份回落0.2个百分点;中部地区68607亿元,增长6.8%,增速回落0.4个百分点;西部地区46251亿元,增长5.4%,增速回落0.8个百分点;东北地区13298亿元,同比下降6.1%,降幅收窄3.7个百分点。
分产业看,第一产业民间固定资产投资10234亿元,同比增长14.6%,增速比1-7月份回落1.7个百分点;第二产业117365亿元,增长4.0%,增速回落0.3个百分点;第三产业111549亿元,增长8.4%,增速回落0.5个百分点。
第二产业中,工业民间固定资产投资116538亿元,同比增长4.2%,增速比1-7月份回落0.3个百分点。其中,采矿业3130亿元,同比下降14.2%,降幅扩大1个百分点;制造业105973亿元,同比增长4.6%,增速回落0.3个百分点;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7435亿元,增长8.1%,增速提高0.6个百分点。
2017年1-8月份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要数据
指 标 | 2017年1-8月份 | |
绝对量 | 同比增长 | |
(亿元) | (%) | |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 | 239148 | 6.4 |
分地区 | ||
东部地区 | 110993 | 9.2 |
中部地区 | 68607 | 6.8 |
西部地区 | 46251 | 5.4 |
东北地区 | 13298 | -6.1 |
分产业 | ||
第一产业 | 10234 | 14.6 |
第二产业 | 117365 | 4.0 |
第三产业 | 111549 | 8.4 |
分行业 | ||
农林牧渔业 | 11364 | 13.7 |
采矿业 | 3130 | -14.2 |
其中: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913 | -8.2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110 | -17.4 |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 353 | -29.8 |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583 | -13.7 |
非金属矿采选业 | 1052 | -12.5 |
制造业 | 105973 | 4.6 |
其中: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9786 | 1.2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1939 | -11.0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2672 | -8.4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7717 | 1.0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6984 | 3.8 |
汽车制造业 | 6711 | 10.7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1407 | 5.7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7667 | 10.2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5132 | 28.7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7435 | 8.1 |
其中: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5752 | 7.0 |
建筑业 | 1060 | -16.6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7808 | 3.0 |
其中:铁路运输业 | 97 | -53.1 |
道路运输业 | 2963 | 9.4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11425 | 26.5 |
其中:水利管理业 | 789 | 8.8 |
公共设施管理业 | 9926 | 27.8 |
教育 | 1666 | 11.9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1804 | 27.1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2834 | 16.5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832 | -20.9 |
注:此表中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
附注:
1、指标解释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具有集体、私营、个人性质的内资企事业单位以及由其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企业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
2、统计范围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范围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和控股情况来确定,包括:
(1)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股份合作、私营独资、私营合伙、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户、个人合伙等纯民间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
(2)工商登记注册的混合经济成分中由集体、私营、个人控股的投资主体单位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
3、调查方法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属于固定资产投资中的一部分,其调查方法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一致,按月进行全面调查(1月份数据免报)。
4、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划分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10个省(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6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市、自治区);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3个省。
5、行业分类标准
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11),具体请参见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hyflb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