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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公司债承销资格有望引入分类评价管理体系

发布者:证券时报 编辑:九盛融汇 日期:2018-05-17

    记者独家获悉,券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分类管理评价体系有望由“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债券承销业务能力以及债券承销业务质量”三大类评价指标构成。不过此分类评价管理标准,目前尚在征求意见之中,结果还存在变数。

  多名投行人士向记者透露,监管部门之所以针对券商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实施分类管理,目的是切实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债券市场秩序,防范公司债券信用风险和承销风险。

  “以后券商从事公司债券承销业务,需要接受分类管理评价,新规之下,赢家通吃,中小投行基本上很难担任公司债项目主承销商。”投行人士告诉记者。

  或迎分类监管

  从2015年至2017年,交易所公司债券市场迅速发展,累计发行7.3万亿元,券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随之快速增长,公司债券业务质量问题也逐步显现。

  为促进券商提升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能力和质量,券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或将迎来分类监管。

  记者独家了解到,根据监管部门和券商人士深入交流与讨论,券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分类管理评价体系由“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债券承销业务能力以及债券承销业务质量”三大类评价指标构成。

  根据券商分类管理评价得分高低,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分类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类。证监会综合考量市场风险状况以及券商公司债券承销总体质量等因素,事先确定评价期内优秀、良好、较差三类券商的比例。

  评价结果使用方面,两年之内,至少一年分类评价结果达到“良好”,券商才能够担任公司债券项目主承销商;连续两年未达到“良好”,则不能继续担任公司债券项目主承销商。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三类评价指标属于初定结果,仍处于讨论阶段,与正式文件可能有所区别。

  三大类指标初定

  具体而言,先来看第一大类指标: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指标,即是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分类结果,进行评价。主要反映券商的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

  2017年分类评价结果显示,A类券商共有40家,较去年增加4个名额,其中有11家券商被评为AA级,分别是中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金公司、国泰君安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广发证券、招商证券、中国银河证券、申万宏源证券和华融证券。

  再看第二大类指标,债券承销业务能力指标主要反映券商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债券承销业务的业务规模和市场影响力,包括债券主承销项目数、债券承销金额、债券承销业务收入三类指标。

  记者梳理Wind数据发现,2017年,承销公司债券金额排名前30的券商中,多数券商2017年度的证监会分类评价结果为A类。仅就2017年度券商承销公司债券排名来看,中信建投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平安证券、海通证券及广发证券位居前五。

  最后是第三大类指标,债券承销业务质量指标主要反映券商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债券承销业务的项目申报质量、信息披露、后续督导、社会效益、服务水平和运行规范性等方面情况,包括规范运作指标、社会效益指标和基础评价指标。

  公司债承销业务的四大问题

  随着券商公司债券承销规模的快速增长,券商公司债券业务质量问题逐步显现:

  一是业务制度不健全,一些公司尚未建立专门的公司债券业务制度体系,或者与公司债券业务相关的重要制度缺失。

  二是承销业务不规范,未按规定对公司债券项目立项和内核,各业务部门承揽、立项、承做的执行标准不一致,未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簿记建档混乱等。

  三是尽职调查不尽责,调查范围涵盖不足,未能独立、充分地开展调查,留痕不充分等。

  四是受托管理履职不到位,未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未督促发行人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未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未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监管部门认为,从以上存在的问题看,部分券商尚无法有效承担起主承销商的职责,本来应当起到的把关职责却没有尽到,导致前端控制、事后受托管理职责虚化。因此,为切实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债券市场秩序,防范公司债券信用风险和承销风险,迫切需要对券商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主承销商资格恢复机制方面,因连续两年在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分类管理评价中未达到良好而不能担任公司债券主承销商的券商,在其后的券商分类结果达到AA级别或以上后,可以恢复担任公司债券主承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