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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布相关管理办法 提高保险机构独董独立性 不受实控人影响

发布者:上海证券报 编辑:九盛融汇 日期:2018-07-10

    作为加强公司治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角色,独董的独立性与重要性越发凸显。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在提名、选举、职权以及履职保障等方面提高独董的独立性,保障其不受实际控制人影响。

  为减少大股东对独立董事提名的控制,该办法规定持有保险机构1/3以上出资额或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一致行动人不得提名独立董事;在选举环节,规定保险机构单个股东(关联股东或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的,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同时,该办法还进一步完善了独立董事的职权,同时规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投弃权或反对票,或认为发表意见存在障碍的,有向监管机构报告的权利。明确了在保险机构出现公司治理机制重大缺陷或公司治理机制失灵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在履职保障方面,对保险机构保证独立董事知情权作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保险机构及相关人员对独立董事履职的支持配合义务,及未尽配合义务的追责机制,增加了在履职障碍不能消除时,独立董事向监管机构报告的权利。

  此外,该办法还细化独立董事设置人数与比例,要求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至少为3名,并且不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对存在持股50%以上控股股东的保险机构,独董占比应达到1/2以上;此类公司如董事会换届前连续2年公司治理评价为优秀,可以在换届时保持1/3比例,不能连续两年保持优秀的,应在换届时提高至1/2以上。

  该办法健全了对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的监督问责机制。进一步完善对独立董事违法违规行为的问责措施,增加对保险机构股东、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办法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银保监会还为险企独董调整划定了时间期限,规定保险机构在2019年底前将独立董事人数和比例调整到位。银保监会要求,对于存在持股50%以上控股股东的保险机构,应当严格对照该办法规定及前两年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评价结果,调整董事会人员构成及独立董事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