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发展改革委1月16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
通知指出,所有新增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均应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尚未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地方政府部门不得直接指定试点项目业主,任何企业不得强行要求获取试点项目控股权,不建议电网企业或当地政府投资平台控股试点项目。已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可维持项目各投资方股比不变;已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应由产权所有人向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申请作为配电网项目业主。
通知进一步明确增量和存量范围。已纳入省级相关电网规划、但尚未核准或备案的配电网项目和已获核准或备案、但在相关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配电网项目均属于增量配电业务范围,可依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视情况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未经核准或备案,任何企业不得开工建设配电网项目,违规建设的配电网项目不属于企业存量配电设施;电网企业已获批并开工、但在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内实际完成投资不足10%的项目,可纳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电网企业可将该项目资产通过资产入股等方式参与增量配电网建设;由于历史原因,地方或用户无偿移交给电网企业运营的配电设施,资产权属依法明确为电网企业的,属于存量配电设施;资产权属依法明确为非电网企业的,属于增量配电设施;各地可以根据需要,开展正常方式下仅具备配电功能的规划内220(330)千伏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可不限于用户专用变电站和终端变电站。
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增量配电网规划工作。对于已经批复的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应组织试点项目规划编制工作。做好增量配电网规划统筹协调工作。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规划需纳入省级相关电网规划,实现增量配电网与公用电网互联互通和优化布局,避免无序发展和重复建设。设定规划范围应统筹考虑存量配电设施和增量配电设施,充分发挥存量资产供电能力,避免重复投资和浪费。配电区域是指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向用户配送电能,并依法经营的区域。加强对增量配电网接入公用电网管理。做好增量配电网规划评审工作。
通知还提出,进一步规范增量配电网的投资建设与运营。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采用招标定价法、准许收入法、最高限价法、标尺竞争法等方法核定独立配电价格。支持增量配电网企业在保证配电区域内用户平均配电价格不高于核定的配电价格水平情况下,采取灵活的价格策略,探索新的经营模式。建立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退出机制。鼓励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将配电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分开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