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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信用保护工具规则落地 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发债难

发布者:每日经济新闻 编辑:九盛融汇 日期:2019-01-21

    日前,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健全信用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相关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上交所推出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是落实证监会关于探索运用成熟的信用增进工具、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发债难问题有关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是信用风险的管理工具,完善了交易所债券市场信用风险分担机制,丰富了交易所信用风险规避的手段。为保障信用保护工具稳健发展,《试点办法》明确了信用保护工具风险控制措施。

  填补交易所信用类衍生品空白

  境外CDS市场起源于场外市场双边交易。据了解,目前对于境外CDS业务规模主要来源于国际清算银行(BIS),截至2018年12月26日,双边名义本金合计8.35万亿美元。相对于境外市场,国内信用衍生品处于刚刚起步的萌芽阶段。

  近年来,交易所债券市场发展迅速,债券规模持续增长,在发展直接融资、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债券违约情况时有发生,债券市场防控风险的压力比较大。从2018年以来,民营企业融资难、发债难引起广泛关注,国务院常务会议表示支持信用增进工具为暂时遇到困难的优质民营企业进行增信,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发债难的问题。在此背景下,交易所债券市场推出市场化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和信用增进工具。

  上交所债券业务中心负责人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信用保护工具作为交易所债券市场的金融工具创新,填补了交易所信用类衍生品的空白,是交易所市场积极探索信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有效尝试。”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交易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信用保护工具包括信用保护合约和信用保护凭证。业务试点初期,交易所市场暂仅推出信用保护合约业务,信用保护凭证的推出时间另行通知。

  具体而言,金融机构、信用增进机构成为合约核心交易商的条件为:具有较丰富的信用风险管理经验和较强的信用风险承担能力;具有相对独立的信用保护工具交易团队,建立完备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内部操作规程和业务管理制度;近三年未因重大的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采取过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或者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等。成为凭证创设机构的条件为: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少于40亿元;具有较强的信用风险管理和评估能力,并配备5名以上(含5名)的风险管理人员等。

  试点办法明确风控措施

  《试点办法》中明确了信用保护工具的风险控制措施。

  首先是建立分层的参与者架构。信用保护合约的参与者分为核心交易商和其他投资者,核心交易商可以与所有投资者进行信用保护合约交易,其他投资者只能够与核心交易商进行信用保护合约交易。因此,在每笔信用保护合约交易中,都有核心交易商参与,可以有效通过核心交易商强化业务管理。而凭证创设机构的资质要求更高,核心交易商中信用资质和风险管理能力突出的才可备案成为凭证创设机构。分层的市场结构有利于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适度集中和风险管理。

  其次是严格限制参与者卖出头寸。对参与者的信用保护工具卖出头寸进行限制,不同类型参与者的卖出头寸比例不同。其中,核心交易商的信用保护工具净卖出总余额不得超过其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300%;其他投资者的信用保护合约净卖出总余额不得超过其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100%。该标准比银行间市场参与者关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要求更为严格。同时,在试点初期,将信用保护工具与受保护债券挂钩,投资者只有持有受保护债券方可买入信用保护工具。

  再次,上交所建立信用保护工具的集中监测机制。包括对市场参与者的总体头寸、基于单个参考主体的头寸、每笔合约和凭证的交易等相关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全面、集中地掌握信用保护工具市场的运行情况,为有针对性的监管提供有效手段。此外,明确对于市场参与者违反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相关规定、承诺或约定的自律监管措施。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考虑到信用保护工具仅通过协议方式交易,并且实行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上述风控措施可以保障信用保护工具稳妥起步,未来将根据市场情况变化调整有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