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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项举措推进银行保险业对外开放 金融领域外资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发布者:证券日报 编辑:九盛融汇 日期:2019-07-22

  7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在持续推进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优化金融领域外资营商环境方面,银保监会研究发布了其中7项对外开放新政策措施。

  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下称“发言人”)表示,银保监会持续推进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优化金融领域外资营商环境,丰富市场供给,增强市场活力,提升竞争能力,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

  允许合资成立

  外资控股理财公司

  针对银行业的对外开放举措中提出,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由商业银行全资设立,也可以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不过,记者注意到,目前各大商业银行的理财子公司均为独资设立。

  发言人表示,引进在财富管理等方面具有专长和国际影响力的外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银行理财子公司,有利于引入国际上资产管理行业先进成熟的投资理念、经营策略、激励机制和合规风控体系,进一步丰富金融产品供给,激发市场竞争活力,促进我国银行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同时,还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发言人表示,允许合资成立外资控股理财公司,有利于引进国际先进的资管实践和专业经验,促进资管业及资本市场稳健发展,有利于发挥中外资产管理机构各自优势,进一步丰富市场主体和业务产品,满足投资者多元化服务需求。同时,现有中资银行和保险公司资管子公司可以与其参股的外方理财公司形成互补,适度错位发展。

  让外资与中资共同推进

  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

  此次公布的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有多项都涉及保险业,包括缩短外资人身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至2020年;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发言人表示,取消外资寿险公司股比限制,有利于吸引更多优质外资保险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引入更加先进的经营理念和更加多元化的寿险产品,增强寿险市场活力,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好的服务。而放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有利于吸收借鉴境外优秀保险机构的经验做法,激发国内保险资产管理市场活力,促进提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能力,更好服务于保险资产的保值增值。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为具有经营特色和专长但经营年限不足的外国保险公司来华创造了条件,有利于进一步丰富保险市场主体和保险专业服务,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保险市场研究中心主任郝演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有关针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的政策,其核心就是让境外合规的保险资本进入中国之后享受“国民待遇”,即中外保险机构在中国市场应当享受同等的市场准入政策,并且在监管角度上一视同仁。

  “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之后,中国保险市场在过去的四十年间有了很大的发展,部分重量级的中国保险公司在境内外上市,许多大中型中资保险机构立足中国市场、借鉴国外发达的市场的经验,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市场发展道路。目前,中国保险市场在全球名列第二位”,郝演苏谈道,目前的对外开放保险市场的政策,是在中国保险市场相对成熟的基础上,让外资与中资共同推进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同时,也为有实力的中国保险公司进入国际保险市场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