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前三季度,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163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0.8%,扣除价格因素影响,实际增长8.0%,实际增速比全国农村快1.6个百分点。
从收入来源看,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3159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2.2%(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为比上年同期名义增长);人均经营净收入2308元,增长6.8%;人均财产净收入128元,增长10.1%;人均转移净收入2569元,增长12.7%。
从增收贡献看,工资性收入对贫困地区农村居民增收的贡献率为43.3%,经营净收入的贡献率为18.6%,财产净收入的贡献率为1.5%,转移净收入的贡献率为36.6%。
从不同分组看,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940元,增长10.5%;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108元,增长11.1%。
附注:
1.指标解释
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指居民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可用于自由支配的收入,既包括现金收入,也包括实物收入。按照收入的来源,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
居民可支配收入季度数据未包括居民自产自用部分的收入,年度数据则包括。
贫困地区:包括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片区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集中连片特困地区:2011年,根据地理上的连片性、致贫原因和资源条件类似性的原则,在全国划定了11个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加上享受政策的西藏、四省藏区和新疆南疆三地州,共14个片区680个县。2016年起,新疆阿克苏地区享受片区政策。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国家将中西部地区扶贫开发任务重、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592个县(旗、自治县、市辖区)确定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2.调查方法
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的国家农村贫困监测调查,按季度采集。
国家统计局采用分层、多阶段、与人口规模大小成比例的概率抽样方法,在《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确定的14个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重点县的农村地区,统一随机抽选6.2万个农村居民家庭作为调查户(调查所涉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22个,分别是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各地统计调查机构按照统一的制度方法,组织调查户记账采集家庭收入等数据,由市县级统计调查机构使用统一的方法和数据处理程序,对原始调查资料进行编码、审核、录入,然后将分户基础数据直接传输至国家统计局统一汇总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