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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 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

发布者:央视新闻 编辑:九盛融汇 日期:2019-12-27

  今日(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通过司法手段,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

  据介绍,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该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解释》的首要目的就是确保《外商投资法》在审判领域得到公正高效执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更加开放、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这是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具体举措。

  《解释》明确,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便是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只要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当事人采取了必要的补正措施,投资合同仍然可以认定有效。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即便在投资合同签订时未符合负面清单的要求,但在生效裁判作出前,负面清单调整放宽了限制性要求的,投资合同也可以认定有效。

  《解释》通过这些制度设计,在依法维护和保障外资管理秩序的前提下,尽可能促进投资合同有效,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商务部:明年实施的《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有三个特点

  《外商投资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之相配套的《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将同步颁布实施。商务部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高峰12月19日在商务部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称,《条例》将严格贯彻《外商投资法》的立法原则和宗旨,围绕外商关切,从行政法规层面实化和明确了相关事项,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高峰表示,《条例》总体上有三个特点。强化了内外资一致。在项目申报、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等方面,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国家、行业、地方等各层级标准的制定修订。政府部门不得限制外资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或实行差别和歧视待遇。

  二是强化了投资保护。规定征收应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并按照市场价值给予补偿,禁止利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手段强制或变相强制转让技术,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区划调整、政府换届、责任人更替等为由,对依法做出的政策承诺以及订立的合同违约、毁约,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外资企业投诉机制等。

  三是强化了法律责任。为了确保落实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不依法平等对待外资企业,违法限制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制定,不履行政策承诺,强制技术转让等。

  高峰表示,《条例》文本将于近期公布,将认真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为包括港澳台企业在内的中外资企业营造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