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广东、江苏三省(区)先后建立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下称地方协调机制),标志着金融委办公室在地方的“抓手”开始逐渐落地,顶层设计在基层探索中将更具活力。
公开信息显示,3月5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组织召开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江苏省)第一次会议,研究讨论工作方案,明确近期重点工作。3月初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驻粤机构、广东省政府相关部门协商成立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广东省)(下称广东协调机制),接受金融委办公室的领导和业务指导。2月24日,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协调机制正式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
之所以要建立地方协调机制,按照1月13日金融委办公室印发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地方协调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地方协调机制旨在加强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
地方协调机制如何组成?《意见》规定,地方协调机制设在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由其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省级派出机构、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以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
例如,广东协调机制设立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日常工作亦由该分行承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局长白鹤祥担任广东协调机制召集人,广东银保监局局长裴光、广东证监局局长邱勇、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何晓军、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副局长苏赟、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总经济师黄华东、广东省财政厅副厅长陈剑为成员。
从职责关系上,地方协调机制定位于指导和协调,并不改变各部门职责划分,也不改变中央和地方事权安排。具体来看,主要通过加强统筹协调,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金融委有关部署,强化金融监管协调,促进区域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推动金融信息共享,协调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介绍,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江苏省)近期需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坚定信心,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二是防控金融风险,坚决打好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三是深化金融改革,服务实体经济。
此前,各省级人民政府陆续建立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履行属地金融监管和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责任。
对于地方协调机制与上述议事协调机制之间的区别,人民银行曾解释,两者各有分工和侧重,将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合力,共同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郭新明表示,地方协调机制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需要勇于实践、积极探索,并根据实施运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调整优化,让顶层设计在基层探索中更富生命力,以真正实现央地协调“1+1>2”的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