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有望在深圳“破冰”,在4月28日至29日召开的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上,《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拟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健全市场退出机制,激发商事主体竞争力和创造力。
据了解,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该自然人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对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一直未能建立。近年来,大量创业者以自然人名义参与到商事活动中,据统计,截至今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
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使这部分商事主体在遭遇市场风险时无法获得平等的破产保护,由于企业和个人在市场退出机制和承担责任方式上的不同,在很多企业融资时,债权方往往要求企业主以个人财产作抵押,原因之一就是企业可以破产但是个人无法破产。
《条例(草案)》说明指出,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健全市场退出机制,激发商事主体竞争力和创造力的需要,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
据了解,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和属性。根据《条例(草案)》说明,个人破产立法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救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则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此外,要全面规范个人破产程序,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同时,注重公平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