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自己的民法典,是增进人民福祉的必然要求。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可谓万众瞩目,其中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就体现了以民为本之思想。该草案对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作出了全新的规定,新规涉及消费者、销售企业和生产企业等多方,尤其在汽车领域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助于融化消费者维权的坚冰,影响深远。
检测费比车贵
维权路上遇拦路虎
一位消费者花十万元买了一辆车,在高速公路上撞车之后发现气囊没打开。消费者认为这种情况肯定是汽车质量的问题,但是相关检测费用却超过20万元。最终消费者只能选择调解,厂家赔偿他几千元了事。
“关于召回,其实目前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有相关规定,但消费者在维权道路上面临的维权成本比较高。”上海创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查志贤对上证报说。
关于缺陷产品的警示与召回,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查志贤看来,上述规定比较原则、概括,并未提及检测费用负担等在实践中消费者可能面对的棘手问题。
业内人士指出,汽车作为重要的工业消费品,一辆车由数万个零部件组成,故障分析和事故认定等都很复杂,涉及的标的额也大,经常需要专业检测,由此会产生一系列的费用,检测费不菲甚至比车贵都有可能,这是横在消费者维权路上的拦路虎。
以2019年一款豪华车为例,经过一系列检测发现其缺陷情况是由于供应商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含硅保护纸,导致碳纤维驱动轴和法兰粘接表面存在残留物,碳纤维驱动轴与法兰的粘接不符合要求。而上述缺陷可能导致的后果则是:在车辆行驶的过程中可能会失去连接,会产生噪音或导致变速箱损坏。极端情况下,车辆动力还可能会损失,增加车辆发生碰撞的风险,存在安全隐患。
上海消保会副秘书长唐健盛对上证报表示,消费者在汽车投诉方面往往处于弱势方,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和检测结论等做支撑,当发现车辆在使用中有问题时,消费者往往会先去找销售者解决;如果销售者不能解决,他可能会找厂家;再解决不了,投诉无门的消费者可能会向消协或媒体等寻求帮助。
民法典草案
将明确产品召回由谁“埋单”
引起各方关注的是,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一千二百零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草案这一关于召回的新规定不是针对某一个产品,但是应当看到适用召回的产品主要还是集中在汽车和家电等领域,而我国家电总体质量较高价格又相对较低,问题不明显。”同济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刘春彦对上证报说,在他看来,召回是修理、更换、重做的前提,但不是解除合同。另外,民法典草案里面虽然没有直接写入汽车的内容,但是对于汽车行业影响很大,因为汽车涉及公共安全,所以召回制度显得非常重要。
汽车行业分析师、安永合伙人舒畅对上证报表示,中国目前是汽车消费大国,2019年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572.1万辆和2576.9万辆,汇聚了国际国内的汽车品牌,有进口、国产自主和合资等品牌,涉及国外生产者和国内销售者,民法典草案的具体规定有利于厘清汽车召回相关责任承担。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2019年我国汽车累计召回了653万余辆,召回汽车143次,涉及39个汽车品牌。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近年来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缺陷车型数量也呈正比增长。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数据显示,2019年共12批次新能源车辆召回,召回33281辆,涉及多家车企。其中因潜在自燃隐患而展开召回的共有6520辆缺陷车辆;因动力电池问题而召回的新能源汽车数量有6217辆。而这些都是直接威胁消费者人身安全的隐患,尤其是近一年来多起新能源汽车自燃事件,也使得很多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产生“安全焦虑”。另外,有很多进口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商在国外,消费者遇到召回问题,在国内只能找销售者来解决问题。
刘春彦指出,召回是针对汽车等产品缺陷产生的强制义务,对召回的完善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不止是生产者,销售者也要遵守法律规定,从支付检测费用等多方面保护消费者权益。此次民法典草案中的明确规定,提高了召回的相关法律效力。
对于后续具体实施,查志贤表示,根据法律实践,如果最终检测结果显示相关责任不在厂家或销售者的话,谁主张谁承担。如果部分责任,就按比例各自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