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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加强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根据情况可将金融违法全部收入计为违法所得

发布者: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编辑:九盛融汇 日期:2020-05-29

  金融委办公室27日发布11条金融改革措施,其中包括出台《加强金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意见》。记者从央行相关部门负责人处获悉,按照金融委会议精神,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金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坚持过罚相当原则,进一步明确处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

  近年来,金融市场违法案件多发,金融管理部门履职尽责予以依法处置,有效维护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总体上,金融领域行政处罚力度仍有待加强,以对违法者形成有效震慑。金融委召开专门会议,要求加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法律责任追究,严厉查处金融违法案件,大幅提高违法成本,营造良好的市场生态。

  京东金融首席经济学家沈建光表示,实际上,一些金融违法案件对金融、经济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在国内、国际上都产生了负面效应。金融市场、证券市场、银行市场其实都秉承着法制化原则,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能够更好地维护金融秩序。

  央行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称,《意见》明确可以按次处罚金融违法行为。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长期、多次实施同类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意见》明确金融管理部门依据现行法律,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具体情节、行为后果等因素,可以对金融机构违法行为按次累计处罚。

  同时,对屡禁不止的金融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对于金融机构曾因金融违法行为受到金融管理部门处罚,但不思悔改仍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意见》明确金融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沈建光表示,以往屡屡出现上市公司造假现象,主要是由于过去处罚力度不是很重,违法成本较低,就出现了屡禁不止的现象,所以现在一方面修改法律,比如《证券法》的修订,另一方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从重的原则。

  《意见》进一步明确违法所得计算标准。实践中,部分金融违法行为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但扣除成本后计算的违法所得却较少,导致处罚金额与违法行为严重程度不相匹配。《意见》明确金融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将金融机构实施金融违法行为取得的全部收入计为违法所得。

  “举个例子,比如以往有些做老鼠仓的行为,其实最终没有赚钱甚至是亏钱的,以往如果按照净收入来处罚的话,可能会处罚较轻。”沈建光表示,很多违法行为本身获利不多,但是实际扰乱市场造成非常不良的影响,按照全部收入来计算违法所得,增加了违法成本。

  对于中介机构协助金融机构实施违法行为或在金融机构违法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情节严重的,《意见》明确金融管理部门应充分运用资格罚手段,暂停、撤销其业务资格和许可。落实“双罚制”,在严格追究单位责任的同时,依法追究违法责任人员的个人责任,可以依法采取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

  对于落实“双罚制”,沈建光表示,违法行为中包括了企业行为和个人行为,比如对于上级交办的事情,执行“双罚制”之后,单位和个人都进行处罚,对于个人来说,不管是职务行为,还是听命令做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考虑对自身的影响,也增加了违法成本。

  同时,据央行相关部门负责人称,金融管理部门正在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推动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反洗钱法》等金融法律法规。金融管理部门将在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修订中,统筹推动完善金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体系,加大对违法主体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