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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存量改革并举 创业板市场基础性制度全面优化

发布者:上海证券报 编辑:九盛融汇 日期:2020-06-17

  创业板改革相关规则日前正式发布,深交所已从周一开始受理创业板在审企业的IPO、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这场涉及800 余家上市公司,约7.6万亿市值,以及4700万创业板投资者的重大改革,如何处理好存量与增量的关系、把握好新旧规则衔接,考验着施政者的智慧。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创业板改革最大的特色即是存量市场改革。因此,在改革安排上既要充分借鉴科创板的有益经验,也要兼顾存量市场的现实情况。

  长城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汪毅认为,随着创业板改革延伸至存量市场,资本市场改革也逐步进入了“深水区”。

  中山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湛也认为,涉及存量市场的创业板改革将更为复杂,需要妥善处理存量和增量的关系,有序做好在审项目过渡平移,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衔接。

  支持“三创四新”企业 创业板定位更加明晰

  存量改革首先面临的即是板块的定位问题。

  自2009年设立以来,创业板市场在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其中占比分别达到90%和70%。

  虽然创业板在服务创新型、成长型企业方面取得较好成绩,但李湛认为,创业板有一部分上市公司属于传统行业,也引起了一定的市场争议,其板块定位有待进一步明晰。

  此次改革对创业板市场进行了再定位,即明确创业板市场将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于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对于传统行业,相关规则也明确,创业板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作为此次改革的内容之一,深交所制定了创业板上市推荐的负面清单,原则上不支持农林牧渔等12个传统行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但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除外。

  与此同时,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在审企业豁免适用负面清单的规定。

  首发条件展现包容性 注册制安排进一步优化

  注册制改革是这次创业板改革的核心主线。在注册程序、注册制度、审核监督、监管制度等方面,创业板与科创板总体保持了一致。

  此次改革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对创业板IPO的条件作出了精简优化。包括:综合考虑预计市值、收入、净利润等因素,制定了更加多元包容的多套上市条件;充分考虑创新创业企业发展初期投入大、容易存在未弥补亏损的特点,此次改革取消了“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要求。另外,改革后创业板支持符合条件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上市,也为未盈利企业在创业板上市预留了空间。

  此外,创业板对注册制的相关安排作出了进一步优化。例如,深交所明确了在审企业的审核顺序、保荐工作底稿提交截止时间等事项,同时明确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证券公开发行的,同步实施注册制。

  改革配套基础制度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此次创业板改革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的基础上,在试点注册制的同时,综合推进了发行承销、交易、持续监管、退市等一系列基础制度改革。

  发行承销方面,创业板新股发行定价不设任何行政性限制,建立了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等机制;交易规则方面,放宽涨跌幅限制至20%,建立了更加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安排;持续监管方面,建立了以上市规则为中心的持续监管规则体系,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退市制度方面,简化了退市程序,优化了退市指标,促进市场优胜劣汰。

  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方面,此次改革也作出了适当修改。改革对存量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基本保持不变,增量投资者则需满足参与交易24个月,且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的要求。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作为存量市场改革,创业板改革要充分尊重投资者的权益和交易习惯,还要统筹考虑到增强制度包容性,因此对投资者的专业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首次将“增量+存量”改革同步推进,深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部署要求,把握好新旧规则衔接,平稳推进创业板市场改革,不断完善存量市场基础性制度,为下一步全市场推进注册制改革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