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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赋能助推创业板高质量发展

发布者:中国证券报 编辑:九盛融汇 日期:2020-06-18

  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正式起航。这是创业板“十年磨一剑”的新起点,更是注册制改革向存量市场推进的新征程,将显著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今起推出“说清创业板注册制”专栏,邀请业内人士多维度解析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难点、重点和投资者关心的热点。

  中信建投证券投行质控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张耀坤日前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证券法在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改革和完善,对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本次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是对新证券法的一次重要实践。新证券法赋能注册制改革,将助推创业板高质量发展。

  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

  “去年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证券发行注册制的试点,是一次增量改革。”张耀坤表示,今年3月实施的新证券法则提出了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的目标任务。本次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中,《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对创业板首发和再融资的发行上市审核和注册程序作出了制度安排,实现了受理和审核全流程电子化和全流程公开。《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简称《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也明确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发行股票的实行注册制,是对新证券法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的重要实践。

  强化信息披露质量

  张耀坤说,新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求从“真实、准确、完整”,进一步延伸至“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这一点在此次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中被同步细化。《创业板首发办法》中精简优化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将发行条件中可以由投资者判断的事项转化为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同时进一步严格落实发行人等相关主体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制定针对创业板企业特点的差异化信息披露规则;《创业板再融资办法》中要求有针对性地披露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等信息,充分揭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也明确了要建立具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行业定位和风险因素的披露,突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信息披露责任。

  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张耀坤介绍,新证券法大幅提高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欺诈发行,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罚款,提高至一千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一千万元罚款等。

  《创业板首发办法》和《创业板再融资办法》进一步深化了新证券法提高违法成本的理念,如发行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证监会采取五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发行人存在重大事项未报告、未披露,或者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证监会采取三年至五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等。此外,针对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控人、董监高、保荐机构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新证券法均制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加大追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