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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再次修订保险公司管理层任职规定

发布者:上海证券报 编辑:九盛融汇 日期:2017-12-15

     为防止保险业出现机构高管不作为、带“病”上岗等问题,昨日,保监会下发《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不仅在事前严把入口,还将在事中事后收紧高管关口。

  具体来看,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申请前2年内受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等情形之一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

  对于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意见稿也予以明确,即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但对于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及其以下分支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要求,则可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适当放宽至大学专科。

  同时,意见稿还严禁保险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兼数职。比如,不允许同时担任2家保险公司董事长、不允许同时担任同一家保险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允许同时担任同一家保险机构内3个以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意见稿明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申请,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对该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

  而对于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意见稿明确,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撤销该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任职资格的申请。

  此外,意见稿还规定,保险机构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保监会可以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采取以下措施:如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