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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热议监管新规 对部分规定仍存争议

发布者:证券时报 编辑:九盛融汇 日期:2020-09-17

  近期,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引发私募行业热议。受访私募认为,新规针对私募行业出现的问题,在原来监管基础上进一步重申和加强,有利于行业发展,促进私募专注投资主业,运作更加透明规范。目前,私募业内对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以及注册地和办公地要求一致等讨论较多。

  规范名称和经营范围

  新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字样。

  星石投资总经理杨玲认为,一旦意见稿落地,以后开展资金募集、投资管理、顾问服务等业务,必须申请“私募基金”字样的名称,或去工商部门注册相关经营范围,而投资者只要看到有“私募”字样的公司或产品,都是实打实开展相关业务。目前来看,大部分私募公司可能要按规定更名或修改经营范围。

  依据新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当设于同一省级、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毅超认为,从监管角度看,注册地和办公地不一致,会导致执法困难。依照属地原则,注册地监管机构对基金管理人有管辖权,而其需前往管理人实际办公地调查,这带来监管的不便和成本上升。

  但业内对此也存在困惑,北京某百亿私募人士说,“北京有很长一段时间不接受资产管理类公司工商注册,所以有一些机构在北京展业,但注册地在外地,未来是否需要整改,不少同行对此反应比较大。”

  高毅超表示,基于私募基金行业特点,目前大部分从业机构需要在北上深等城市开展业务,而全国多个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地方引导基金落地要求吸引着大量管理人在当地注册,形成异地经营局面。如果这一规定最终落地,从合规角度说,机构需调整注册地或办公机构,意味着其面临迁址风险,也使得基金小镇可能面临大量机构迁出问题。当然,变更地址也将受限于工商部门的配合。

  严管“集团化”运营

  新规从严监管集团化运营的私募,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具有设立多个私募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洪蛟认为,限制同一控制人设立多个私募管理人,有利于从结构上预防其利用不同私募从事关联交易或利益冲突等损害投资人的行为。目前行业内这种情况不在少数,新规要求整改,现有集团化运营的私募需进一步做好分工规划,严格设立防范关联交易和利益冲突的制度。不符合规范的话,可能要对多余的私募公司关停并转。

  杨玲表示,新规打击伪“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此前,有的机构借道私募投资于母公司不能投资的关联项目来牟利,或通过旗下不同私募公司发行多只产品投资于同一个项目,进而突破募资对象不能超过人数上限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私募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这意味着,以后想要借壳私募牟利,就比较难了。

  同时,新规列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高毅超表示,有两条值得注意,一是不得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二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不得从事私募基金募集宣传推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前款所列行为。从这两条可以理解监管的初衷:一是重申管理人先登记后募集的要求,强调基金募集的资质要求;二是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身的业务独立,防范关联方进行业务上的干预和替代。

  刘洪蛟称,“不得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与前述不得跨省设机构的目的一致,避免私募在不同地方设立常设机构开展资金募集活动。

  新规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行为负面清单,同时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的负面清单。高毅超表示,新规意在打击、控制防范“伪私募”。监管明确原则上不得放贷,但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以下借款、担保除外。这意味着通过控制比例、额度、利率和时间等规范短期借款,打消私募股权基金使用短期的过桥贷款投资、可转债类型投资的顾虑,同时帮助有需求的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支持实体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