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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 严格持牌经营要求 圈定非持牌机构五大“禁区”

发布者:上海证券报 编辑:九盛融汇 日期:2020-09-29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防范经营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日前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等技术在保险行业不断深入运用,互联网保险业务快速发展,但也出现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挑战。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严格持牌经营要求

  《办法》确立了持牌经营要求,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这些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各类保险中介机构及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

  《办法》还从独立运营、委托关系、售后服务、风险隔离等方面,对互联网企业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提出了要求。

  传统保险机构应建立自营网络平台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自营网络平台需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并与保险机构其他无关的信息系统有效隔离。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自营网络平台是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唯一载体,更是加强监管的主要抓手。《办法》严格定义自营网络平台,并要求客户投保页面必须属于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主要是为了全面强化持牌经营理念,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另外,这也有助于解决保险机构获取客户信息的难题,有助于杜绝截留保费、平衡市场力量、控制渠道费用,有助于减少销售误导、促进消费者教育、保障行业长期稳健发展。

  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要有授权

  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对于这类营销行为,《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根据《办法》规定,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这就意味着,从业人员个人自行制作的保险宣传内容未来将不允许出现在互联网上。

  对于保险机构制作的营销宣传内容,《办法》也提出要求,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

  圈定非持牌机构五大“禁区”

  当前,国内主流大流量平台基本上都具有保险机构牌照,包括支付宝、微信、美团、今日头条、京东金融、滴滴等。不过,仍然有一些正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垂直类或者信息聚合类平台并没有保险机构牌照。对于这类平台,《办法》划定了五条“非保险机构禁止行为”: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代收保费。

  业内人士分析称,比如各类车险比价网站和保险测评自媒体,大多没有保险机构牌照,未来将不能再提供咨询或比价服务。这类平台未来只能向保险产品市场调研、数据支持、理赔服务等非销售类业务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