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算,2016年,国家体育产业总规模(总产出)为1.9万亿元,增加值为6475亿元,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0.9%。从名义增长看,总产出比2015年增长了11.1%,增加值增长了17.8%。
从国家体育产业内部结构看,体育用品和相关产品制造的总产出和增加值最大,分别为11962.1亿元和2863.9亿元,占国家体育产业总产出和增加值的比重分别为62.9%和44.2%。体育服务业(除体育用品和相关产品制造、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外的9大类)发展势头良好,总产出为6827.0亿元,占国家体育产业总产出的比重从2015年的33.4%提高到35.9%;增加值为3560.7亿元,占国家体育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从2015年的49.2%提高到55.0%。体育健身休闲活动增长较快,总产出和增加值名义增速均超过30%,反映了健康中国理念的普及,群众体育的蓬勃发展。
2016年国家体育产业总产出和增加值
体育产业类别名称 | 总量(亿元) | 结构(%) | ||
总产出 | 增加值 | 总产出 | 增加值 | |
国家体育产业 | 19011.3 | 6474.8 | 100 | 100 |
体育管理活动 | 287.1 | 143.8 | 1.5 | 2.2 |
体育竞赛表演活动 | 176.8 | 65.5 | 0.9 | 1.0 |
体育健身休闲活动 | 368.6 | 172.9 | 1.9 | 2.7 |
体育场馆服务 | 1072.1 | 567.6 | 5.6 | 8.8 |
体育中介服务 | 63.2 | 17.8 | 0.3 | 0.3 |
体育培训与教育 | 296.2 | 230.6 | 1.6 | 3.6 |
体育传媒与信息服务 | 110.4 | 44.1 | 0.6 | 0.7 |
其他与体育相关服务 | 433.0 | 179.7 | 2.3 | 2.8 |
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 | 11962.1 | 2863.9 | 62.9 | 44.2 |
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销售、贸易代理与出租 | 4019.6 | 2138.7 | 21.1 | 33.0 |
体育场地设施建设 | 222.1 | 50.3 | 1.2 | 0.8 |
注:若总量与分量合计尾数不等,是因数值修约误差所致,未做机械调整。 |
附注
1.指标解释
体育产业总产出(也称总规模),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所有体育货物和服务的价值,反映常住单位从事体育生产活动的总规模。
体育产业增加值,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一定时期内进行体育产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常住单位指在我国经济领土范围内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经济单位。
生产是在机构单位负责、控制和管理下,利用劳动和资本等要素,创造新的货物和服务产出的活动。
2.核算分类
体育产业核算分类采用《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2015年第17号)。《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为基础,根据体育生产活动的特点,将符合定义的类别重新组合而成,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派生分类。
体育产业核算采用两级核算分类。第一级分类按照活动特点分为体育用品和相关产品制造业,体育场地设施建筑业和体育服务业三大类。第二级分类是在第一级分类的基础上,选取国民经济行业小类共130个分别归属,其中体育用品和相关产品制造业包括37个行业小类,体育场地设施建筑业包括3个行业小类,体育服务业包括90个行业小类。在130个行业小类中,11个行业小类的全部活动属于体育产业活动,119个行业小类的部分活动属于体育及相关产业活动。
3.核算方法及数据来源
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家体育产业总产出和增加值核算方法》进行核算。
核算所需的数据主要来源于三个部分。一是2015年全国体育产业专项调查资料;二是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包括2016年有关专业统计年报资料、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资料、2016年GDP核算资料等;三是有关部门资料,包括财政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等部门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