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5日从商务部获悉,商务部、央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印发《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
根据《办法》,境内投资主体在开展对外投资的过程,按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其对外投资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其报告的情况和信息制定对外投资政策,开展对外投资监督、管理和服务。
商务、金融、国资等主管部门依各自职能依法开展境内投资主体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等工作,按照“横向协作、纵向联动”的原则,形成监管合力。
《办法》指出,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按照“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的模式建立健全相应的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办法。
根据《办法》,相关主管部门应对所负责的对外投资进行监督管理,对以下对外投资情形进行重点督查:
(一)中方投资额等值3亿美元(含3亿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
(二)敏感国别(地区)、敏感行业的对外投资;
(三)出现重大经营亏损的对外投资;
(四)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及群体性事件的对外投资;
(五)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对外投资;
(六)其他情形的重大对外投资。